海關通過借助中介機構的專業會計知識對企業物流、資金流籌等方面進行審核指導,使企業發現自己管理存在的不足與問題,明確整改方向,促進企業規范進出口行為,逐步建立自律機制,提升自己競爭力,規范進出口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17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海關自2008年11月開始進行委托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的試點工作,對其指定的企業進行保稅核查,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保稅業務的自查,以規范企業的保稅經營行為。
一、海關委托模式
海關委托模式,是指海關委托中介機構參與對企業稽查核查,并由中介機構出具符合海關要求的審計報告,送交委托海關。
目前已承接的海關委托審計鑒定業務包括:
1.海關委托加工貿易保稅核查;
2.海關委托減免稅核查;
3.海關委托常規稽查。
二、企業自聘模式
企業自聘模式,是指企業聘請中介機構參與保稅貨物的內控管理,并由中介機構出具符合海關要求的專項審計報告,由企業自查報告主管海關。
目前已承接企業的自聘審計鑒定證業務包括;
1.企業自聘加工貿易保稅核查;
2.企業自聘減免稅核查;
3.企業自聘AA類管理驗證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