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認證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者(例如企業)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向體系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必要的信息。根據申請者的情況,認證機構做出受理、不受理或申請者改進后再受理的決定。
2.初訪受審方
由項目審核組組長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初訪。初訪的目的包括:①雙方協商確定審核日期及現場審核實施計劃。②根據對受審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的審查,了解現場實況及特殊要求。③對在初訪中發現的問題,受審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審核
審核組對受審方進行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核。文件審查的目的主要是審查受審方提交的手冊的規定是否滿足所申請的標準的要求。
4.糾正措施
對發現的不符合項,受審方應編制整改計劃,抄報認證機構,限期三個月完成并抄報整改實施情況和效果。
5.審核報告的提交和審議
由項目審核組組長負責,在審核組離開后一周內,把審核報告提交認證機構技術委員會審議、批準。
6.頒證和公布
經委員會審議批準,向受審方頒發認證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并印有認證機構認證標志的認證證書。
7.監督管理
對獲準認證后的監督管理有以下幾項規定:
(1)標志的使用。體系認證證書的持有者應按體系認證機構的規定使用其專用的標志,不得將標志使用在產品上,防止顧客誤認為產品獲準認證。
(2)通報。證書的持有者改變其認證審核時的質量體系,應及時將更改情況報體系認證機構,體系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評定。
(3)監督審核。體系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核,以使其質量體系繼續保持。
(4)監督后的處置。通過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的監督審核,如果證實其體系繼續符合規定要求時,則保持其認證資格。如果證實其體系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則視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體系認證機構決定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或撤銷認證資格,收回其體系認證證書。